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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调整内容是什么?

来源:浩鑫科技
第1种观点: 遗属补助2023年新标准如下: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享受补助金的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死者的直系亲属;2、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供养亲属的条件限制具体如下: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综上所述,补助抚恤金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该抚恤金需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2种观点: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字体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2000年元月开始执行。二、死者与其配偶共同供养的子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半发给。三、对于死者与其他人员共同供养人员,若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按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确定的供养对象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片的应按规定建立,在建立之前的供养对象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1999]559号规定的标准,由共同供养人均担。四、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关于“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是指:企业依法破产,并根据有关规定从清理资产中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有关费用,离退休人员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遗属补助政策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对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为疾病或者其他的原因去世的,家庭从而减少了劳动力,生活状况出现困难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予一定的遗属补助金,一般金额的多少根据职工工作的时间来规定。

第1种观点: 遗属补助2023年新标准如下: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享受补助金的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死者的直系亲属;2、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供养亲属的条件限制具体如下: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综上所述,补助抚恤金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该抚恤金需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2种观点: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字体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2000年元月开始执行。二、死者与其配偶共同供养的子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半发给。三、对于死者与其他人员共同供养人员,若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按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确定的供养对象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片的应按规定建立,在建立之前的供养对象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1999]559号规定的标准,由共同供养人均担。四、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关于“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是指:企业依法破产,并根据有关规定从清理资产中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有关费用,离退休人员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遗属补助政策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对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为疾病或者其他的原因去世的,家庭从而减少了劳动力,生活状况出现困难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予一定的遗属补助金,一般金额的多少根据职工工作的时间来规定。

第3种观点: 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我省企业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1500元,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死者亲属,超支部分由亲属自理。参见:《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5]345号)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1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参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4、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遗属补助政策:补助对象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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